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2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6日19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王光辉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