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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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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6日19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1991年3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6日19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桂喜

审 判 员  王光辉

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