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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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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田勇、江加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晓,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加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加平,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

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加平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国法,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上诉人田勇与被上诉人江加平建筑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田勇请求依法判令永基公司立即返还田勇多支付的工程款1369215元;诉讼费由永基公司负担。原审审理期间,永基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田勇支付拖欠永基公司的农民工工资261.5万元;判令田勇从2012年1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月按5万元累计计算支付给永基公司违约金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田勇负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湛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田勇、永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晓、王长安,上诉人永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加平、被上诉人江加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国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弘业公司与田勇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建的平运公司商住楼工程项目承包给了田勇,工程内容为施工图所含的建筑、水电安装总承包(门窗扣除),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26日,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757天。

2011年4月25日,田勇与江加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田勇将上述工程主体结构的框架、填充墙、粉刷劳务施工分包给江加平,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工作内容、承包单价、建筑面积计算方式、结算与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叁佰贰拾元(320元/m?)计算承包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1、预留3%,本工程框架部分至十一0支付工程款,以上每三层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230元%80支付;框架封顶按230元%95支付工程款;砌体每平方米40元%80支付节点付款;粉刷按50元%80支付每节点付款,付按每3层支付,粉刷完支付总款90%,验收后付97%工程款,余3%保修期满支付完……本工程向甲方交纳陆拾万保证金,二层商铺主体封顶退贰拾万,主体封顶退完……合同签定后,田勇收取劳务质保金30万元,该笔款项至今未退。

2011年6月10日,江加平、江峰与黄智宽签订主体劳务施工合同书,将平运公司商住楼主体框架部分发包给黄智宽,并收取黄智宽质量安全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格,每平方壹佰贰拾贰元。黄智宽在施工过程中,因江加平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经协调,黄智宽于2013年1月7日全额从田勇处领取工人工资979435元,并于当日给田勇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我与江加平的工程量尚未结算完毕,今日由我本人将工资全额领取,共计979435元,如今后我与江加平结算后所剩余的工程款不足以抵今日所领的工资款时,可按诈骗罪处理我本人。另外,我本人再次郑重承诺,今日工资领取完毕后,如果平运综合楼工程因工人工资问题出现的上访闹事事件,由我劳务队和我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黄智宽施工队于2012年6月份撤出工地。黄智慧在2014年6月11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上述工程是其以其兄弟黄智宽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组织人员施工、领取工资,其兄弟黄智宽不知情。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黄智慧。

2012年6月,江加平组织的施工队全部撤出平运公司商住楼工地。截止江加平组织的施工队全部撤出时,其完成的工程量为:B楼(北楼)主体框架施工到13层封顶,A楼(南楼)主体框架施工到17层,未进行填充墙、粉刷劳务的施工。期间,田勇陆续向江加平付款,累计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正负零以下工程主体进度款、工程劳务进度款、劳务工资、主体工程款、劳务工程款、门卫工资、吊车费、工棚、租赁物资、清土、竹笆款等费用共计10986435元。其中:(1)涉及江峰票据4张,分别为:2011年8月13日领款2000元、2011年6月28日借款5000元、2012年9月20日领款500000元,另有田勇通过平顶山银行转款给江峰款570000元;(2)涉及余耀江票据3张,分别为:2011年8月23日领款450000元、2012年5月25日领款700000元、2012年6月19日领款450000元;(3)涉及黄智宽(实为黄智慧)借据1张;2013年1月7日,支付给黄智宽工人工资款979435元;(4)涉及江加平票据10张,分别为:2011年7月10日450000元、2011年10月25日130000元、2011年10月25日400000元。2011年11月29日1100000元、2011年12月19日950000元、2012年1月7日1000000元、2012年4月10日1000000元、2012年5月7日900000元。2013年1月31日400000元、2013年2月2日1000000元、江加平以上出具的收据收条部分加盖郑州永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印章。

2012年11月10日,由田勇和江加平签名的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商住楼结算单,载明:“1、工程款10196130元;2、前期杂工8万元+以前后浇带10万元+多次材料租赁费80万+顺建费5万+欠款13万-谭塔5万元=小计1110000元+质保金3000000元=1410000元;以上合计工程款工人工资总计11606130元,以上工人工资款合计壹仟壹百陆拾万元整,小写¥11600000元整减借支以收据为准。此余款于2012年年底支付总款95%工资款(春节前)。注:本工程以此清单为准。结算人:田勇、江加平”。

2013年1月8日,田勇给江加平出具承诺书,载明“我田勇保证元月25日以前支付江加平95%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承诺人田勇”。

2013年2月1日,经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田勇与江加平达成平运综合楼协调协议,协议约定:关于平运综合楼工资工程款协调协议,经平顶山市政府、平顶山市住建局、平顶山市劳动局协调达成一致,由田勇支付江加平150万元(2013年2月9日前付清),余款在2013年5月30日前按合同支付完,在还款期间江加平劳务、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地施工,否则后果自负。甲方由耿再代替田勇签名,乙方江加平签名,协调单位加盖印章。此后,田勇于2013年2月2日支付江加平工程工资款100万元。后因田勇对2012年11月10日的平顶山汽车运输公司商住楼结算单持有异议,未再向江加平支付款项,引起本案诉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