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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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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会先与陈殿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牛会先,女,汉族,1973年6月8日生。 被告陈殿卿,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会先诉被告陈殿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牛会先,女,汉族,1973年6月8日生。

被告陈殿卿,男,汉族,1966年3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会先诉被告陈殿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会先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