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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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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伍某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伍某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俊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