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67号 被告乔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玉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