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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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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奇与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丝,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劳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丝,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玉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王会奇,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朝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唐河县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相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为正,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平公司)、王会奇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宛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审瑞平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支付王会奇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对宛平公司为王会奇缴纳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负连带责任,不应当与王会奇保留劳动关系,不应当为其缴纳2011年11月26日至其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王会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补足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人民币80613.13元。2、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支付其2011年11月26日-2012年6月7日期间工资中未支付的另一半48612元。3、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支付其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30日之间停工养病期间的待遇人民币103131.99元。4、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支付其自2013年7月30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后的差额部分,按每月2879元计算(5959元-3070元),直至退休时止。5、瑞平公司、宛平公司保留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对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瑞平公司、宛平公司为其注册社会保险账户,瑞平公司为其补交2004年8月-2008年11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连带为其交纳2008年12月后直至退休时止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汝民劳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后,瑞平公司、王会奇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丽丝、常玉玺,上诉人王会奇及委托代理人胡朝军,被上诉人宛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为正、宁书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8月份,王会奇到瑞平公司下属的庇山矿工作,2007年元月份被调至该公司张村矿继续从事一线开拓工作,2008年11月份,张村矿通知王会奇与宛平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1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王会奇继续在瑞平公司下属的张村矿担任综掘队副队长。2012年8月23日,王会奇被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在该诊断证明书中注明王会奇职业接触史:2004年8月-2007年1月庇山矿开拓一队开拓工,2008年12月-2011年11月张村矿综掘队开拓工。2012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河南省认定工伤决定书》(豫移(平)工伤认定(2012)761号)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在该决定书中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部分注明:王会奇于2004年8月至2007年在庇山矿从事开拓工作,2008年12月至2011年11月在张村矿综掘队从事开拓工作,诊断结论:煤工尘肺贰期,用人单位注明为唐河宛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29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劳鉴2013年23号)鉴定王会奇为四级伤残。王会奇被确认为职业病后,一直在家养病,瑞平公司和宛平公司都没有安排王会奇接受治疗,也没有支付相关福利待遇。2013年12月,王会奇开始享受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3070元/月,并补发2013年8月、9月和10月伤残津贴。王会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984.5元也已经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中,王会奇的本人月缴工资注明为409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注明为400元。2012年6月,瑞平公司通知王会奇离开该矿。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王会奇的月平均工资为7932.9元,由瑞平公司发放。王会奇作为申请人诉瑞平公司、宛平公司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一案,汝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会员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13)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瑞平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04年8月至2008年10月份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具体缴纳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2、被申请人宛平公司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2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缴纳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3、被申请人瑞平公司应当同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并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11月26日至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4、被申请人瑞平公司和宛平公司就第二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5、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领取,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6、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瑞平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6日-2012年6月7日期间未支付的另一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7、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申请人一直休息在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因此申请人主张该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8、2012年6月7日,被申请人瑞平公司下属的张村矿通知申请人离矿后,一直没有安排申请人住院治疗,申请人自己也没有住院治疗,停工留薪期待遇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9、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瑞平公司自2013年7月30日起每月补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3070元伤残津贴后的差额部分2879元,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不予支持;10、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工伤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本委不予支持。王会奇未向法院提供其垫付工伤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证据。

原审认为,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王会奇在被认定为工伤和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情形下,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三)停工留薪期工资从其被鉴定为职业病的2012年8月23日到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的时间即2013年8月,共计11个月87261.9元(7932.9元/月×11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该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该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会奇在瑞平公司工作过程中,与宛平公司签订合同,后又被派往该公司工作,其请求与瑞平公司保留劳动关系,请求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其请求。关于本案中瑞平公司和王会奇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面的请求,因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予处理。关于王会奇请求瑞平公司补足其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的问题,因涉及工伤职工待遇审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王会奇关于请求瑞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问题,因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驳回其该项请求。王会奇请求瑞平公司支付工伤体检费2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4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其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会奇停工留薪期待遇87261.9元。二、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保留与王会奇的劳动关系,王会奇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驳回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王会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