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门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88号 原告门X,女,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XX,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288号

原告门X,女,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XX,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门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分割共同债务。

被告张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23日在驻马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经常生气,从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3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3)驿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长期生气,分多居少,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仍然没有和好,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离家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门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X、被告张XX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珍献

审判员  李胜利

审判员  朱文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