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63号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海,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新民诉被告刘运海、李金贵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新民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霍新民负担。
审判长 杨珍献
审判员 刘 莉
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