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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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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新民与被告刘运海、李金贵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63号 原告霍新民,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海,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63号

原告新民,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杨廷奎、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海,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金贵,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诉被告刘运海、李金贵提供劳务受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新民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新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霍新民负担。

审判长  杨珍献

审判员  刘 莉

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