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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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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 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梅,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893号

原告建华,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四梅,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被告王四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审判长  杨珍献

审判员  朱文玉

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