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姜新民,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立晓,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志强,男,回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民诉被告郑立晓、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0,由原告姜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智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