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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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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新民与被告郑立晓、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姜新民,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立晓,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志强,男,回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新民,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立晓,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志强,男,回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诉被告郑立晓、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0,由原告姜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智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