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