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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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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淮滨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