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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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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陈某,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83号

原告陈某,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海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中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