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丰,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丰,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