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才与被告张春奇、何建华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喜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喜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