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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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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喜才与被告张春奇、何建华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郭喜才,男。 被告:张春奇,男。 被告:何建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才与被告张春奇、何建华为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郭喜才,男。

被告张春奇,男。

被告何建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才与被告张春奇、何建华为提供劳务者致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喜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喜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喜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珂

审 判 员  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