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01229号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新华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光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军与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