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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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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秦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秦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