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彭国英,女。 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中山街西段。 组织机构代码:87656287-6。 代表人:周秋浩,任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英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国英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