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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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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书奇与被告薛明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17号 原告:李书奇,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明航,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奇与被告薛明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717号

原告:李书奇,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明航,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奇与被告薛明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