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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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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彤与被告李兵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李兵,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兵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彤经传票传唤,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李兵,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