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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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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镇平县城郊乡小西营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06023220。 被告:仝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1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镇平县城郊乡小西营村1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06023220。

被告:仝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04190556.

原告王某某被告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景华

审 判 员  唐书振

人民陪审员  李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