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79号
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金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