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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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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238号 原告何某某,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238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金 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