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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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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14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142号

原告某某,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武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金 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