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1142号
被告武某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金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