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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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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9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