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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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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赵某甲,女。 原告:赵乙,男。 法定代理人:赵丙,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赵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某甲,女。

原告:赵乙,男。

法定代理人:赵丙,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某甲、赵乙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案,二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赵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