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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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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范某甲、范光见、张某甲、张华、闻某甲、闻荣朝、梁康、梁云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赵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赵青念,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范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范光见,男。系被告范某甲父亲。 被告:范光见,男。 被告:张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张华,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赵青念,男。系原告父亲。

被告:范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范光见,男。系被告范某甲父亲。

被告:范光见,男。

被告:张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张华,男。系被告张某甲父亲。

被告:张华,男。

被告:闻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闻荣朝,男。系被告闻某甲父亲。

被告:闻荣朝,男。系被告闻某甲父亲。

被告:梁康,男。

法定代理人:梁云国,男。系被告梁康父亲。

被告:梁云国,男。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范某甲、范光见、张某甲、张华、闻某甲、闻荣朝、梁康、梁云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唐书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