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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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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少华,镇平县枣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少华,镇平县枣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