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苏长红,男。 被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东山头山水华庭云顶居7栋1单元6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82809-5。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西德,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苏长红与被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长红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长红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长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