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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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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陆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