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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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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立国、高林、高伟与被告杜文普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高立国,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林,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伟,男,汉族,农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 被告:杜文普,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高立国,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林,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伟,男,汉族,农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

被告杜文普,男,汉族,农民。

原告高立国、高林高伟被告杜文普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丙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三原告随被告外出打工,2014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给三原告打欠条一张。原告随后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要求:一、被告支付欠款227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用于证实被告欠款的数额。

被告杜文普未答辩。

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三原告跟随被告外出打工,2014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给三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杜文普欠高立国、高林、高伟共计22700元,贰万二仟柒佰元整,高林1500元,高伟1200元。2014年10月4日,杜文普”。三原告随后找被告要钱,未果。

本院认为:三原告跟随被告做工,被告出具了拖欠工资的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结算给三原告出具了劳务报酬欠条,故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所致,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杜文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高立国20000元、原告高伟1200元、高林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杜文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张 都

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