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1524号 原告:黄凯彬,男。 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彬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凯彬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