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特字第003号 申请人苗某某要求宣告刘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刘菊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及亲属多方查找始终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苗长英于2012年6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为此,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菊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刘菊,女,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张林乡大陈营村韩营村十三组140号,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2011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有4年多杳无音讯,其丈夫苗长英于2012年6月份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寻找刘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菊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查找公告三个月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为失踪人,故申请人苗某某作为刘菊的子女,申请宣告刘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