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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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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某某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由审判员赵志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志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志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