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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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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