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57号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