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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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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诉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蔡某某诉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蔡某某诉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