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49号
委托代理人:聂延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明魁,男,195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洁,王艳蕊(实习),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建立诉被告贺明魁、贺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贺建立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且其继承人自愿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且其继承人自愿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696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高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