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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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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建立诉被告贺明魁、贺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贺建立,男,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聂延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明魁,男,195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贺建华,男,1983年生,汉族,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贺建立,男,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聂延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明魁,男,195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贺建华,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洁,王艳蕊(实习),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立诉被告贺明魁、贺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贺建立于2015年6月14日死亡,且其继承人自愿另案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死亡,且其继承人自愿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696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