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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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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