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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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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晓黎诉被告王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贾晓黎,女,1967年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贾真静(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飞,男,1985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贾晓黎诉被告王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贾晓黎,女,1967年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贾真静(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飞,男,1985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贾晓黎诉被告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晓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晓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晓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晓黎撤回对被告王云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晓黎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