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贾晓黎,女,1967年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雷露露,贾真静(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晓黎诉被告王云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晓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晓黎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云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晓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晓黎撤回对被告王云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晓黎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邵高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