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兆荣,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某某,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兆荣,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加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