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92号
委托代理人韩兆荣,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李加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