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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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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姜某甲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81号 原告杨某甲,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某甲。男,成年,汉族。 被告姜某乙,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甲,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姜某甲、姜某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00881号

原告某甲,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某甲。男,成年,汉族。

被告姜某乙,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甲,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郑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刘 纪 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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