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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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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杰与被告李中灵、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99号 原告李军杰,男,汉族,1971年出生。 被告李中灵,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告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灵,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飞,男,汉族,1981年出生。 本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99号

原告李军杰,男,汉族,1971年出生。

被告李中灵,男,汉族,1955年出生。

被告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灵,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飞,男,汉族,198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杰与被告李中灵、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杰撤回对被告李中灵、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民的起诉。

诉讼费14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