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99号 被告李中灵,男,汉族,1955年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中灵,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飞,男,汉族,198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杰与被告李中灵、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杰撤回对被告李中灵、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飞民的起诉。 诉讼费14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