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华诉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华撤回对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