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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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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江华诉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55号 原告李江华,女,汉族,1977年出生。 被告高红丽,女,汉族,成年。 被告李永兵,男,汉族,成年。 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华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55号

原告江华,女,汉族,1977年出生。

被告高红丽,女,汉族,成年。

被告李永兵,男,汉族,成年。

被告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华诉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江华撤回对被告高红丽、李永兵、濮阳市玖伍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