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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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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彦方诉被告傅广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0号 原告赵彦方,男,汉族,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志栓,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傅广裕,男,汉族,197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方诉被告傅广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710号

原告赵彦方,男,汉族,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志栓,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傅广裕,男,汉族,197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方诉被告傅广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彦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