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627号 原告贾梅素,女,汉族,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梅素诉被告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银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梅素撤回对被告李银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由原告贾梅素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