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王金普,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志秋,男,汉族,成年。
原告王金普与被告曹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普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普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曹志甫
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