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金普与曹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王金普,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志秋,男,汉族,成年。 原告王金普与被告曹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王金普,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秀钦,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志秋,男,汉族,成年。

原告王金普与被告曹志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普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普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曹志甫

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利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