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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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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申申诉河南省安心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武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裴申申,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安心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武凤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申申诉被告河南省安心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新世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3号

原告裴申申,男,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河南安心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武凤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申申诉被告河南省安心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武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申申诉称被告武凤玲在清丰县城关镇新立街村,本院在清丰县城关镇新立街村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武凤玲。

本院认为,原告裴申申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裴申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