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22号
原告:贾利娟,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艳丽,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利娟与被告程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利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利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利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利娟负担。
审判员 曹志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