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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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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未到庭)。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未到庭)。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五社区管理中心中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薛某某系该居委会居民,被告薛某某自2014年7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向被告薛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敬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薛某某通过上网相识,于2009年7月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二人无法沟通,至今已经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依法判决和被告薛某某离婚

被告薛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薛某某均系再婚,两人于2005年通过互联网聊天相识,2009年7月9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7月1日晚上,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薛某某再次因为琐事争吵,2014年7月2日,原告杨某某下班回家后发现了被告薛某某留下一份留言条,留言条的大意是被告薛某某在互联网上应聘了一份北京的保洁工作,指责原告杨某某没有为被告薛某某找工作,什么时间原告杨某某改掉不讲卫生的毛病,在房产证上写上被告薛某某的名字,并且给被告薛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什么时间才回来,否则就离婚;被告薛某某还表示她在北京市稳定下后会回来起诉离婚。被告薛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信。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和被告薛某某通过互联网相识,婚前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薛某某甚至离家出走,置家庭于不顾。被告薛某某离家出走时所留的留言条已明确表示要和原告杨某某离婚,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俊奎

代理审判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王彦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