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徐苑如,女,汉族,1993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武凤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苑如诉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被告武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苑如诉称被告武凤玲在清丰县城关镇新立街村,本院在清丰县城关镇新立街村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武凤玲。
本院认为,原告徐苑如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苑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俊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佳 |